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提高采购实效。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本级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放管服”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9号)精神,结合《长江师范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长师院发〔2018〕54号)具体要求,为更加规范开展分散采购,防止因个别单位理解偏差造成“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采购过程不规范等失误,现就进一步做好分散采购“放管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散采购经费限额
1.学校行政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实行二级单位分散采购。
2.科研项目经费。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不满50万元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实施采购。
3.特殊情况。
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项目,二级单位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二、完善分散采购流程管理
1.突出工作计划性。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提高资产配置计划性。根据《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9〕34号)第十八条规定,货物与服务采购实行“年度集中审批立项制”。原则上在学校年初预算下达时,各二级单位应将本年度采购计划报分类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注重执行规范性。
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物资产既要能满足工作和业务活动需要,又要经济、节约。提高分类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能力,理顺分散采购计划审批流程,加强分散采购事前审批与提醒、事中指导与监督、事后评价与服务。
3.强调档案完备性。
坚持过程管理与档案管理相结合原则,公开采购时间、采购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实施,完整收集采购资料,完善采购过程材料,建立采购并保存采购档案,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档案备案工作。
三、做好分散采购全程服务
1.做好采购事前审批服务。
完善《分散采购申请表》(附件1),细化申请采购项目内容,明确分类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内容。在实施分散采购前明确采购内容、配置标准、经费预算、采购方式,避免超标准配置、无预算采购、重复配置,减少“化整为零”风险和采购方式违规风险。
2.做好采购过程指导服务。
根据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申请表安排,各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采取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的采购成交方式进行采购。实施采购任务前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采购时间、地点,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到采购现场进行指导,规范采购程序合理性;审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也可实施采购过程监督,进一步提高采购规范性。
3.做好采购验收入库服务。
分散采购实施结束,各二级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签订采购协议并及时组织验收,规范填写分散采购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符合资产入库条件者,提交资产入库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审核入库资料,核实资产实物,办理资产入库与档案备案手续。
四、加快分散采购信息公开
学校将对加大二级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申报情况、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各二级单位分散采购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五、开展本年采购计划申报
1.认真填写分散采购计划。
为做好本年度分散采购指导服务工作,各二级单位认真梳理本年度工作,特别是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事项,填报《分散采购计划表》(附件2)。
2.及时提交分散采购计划。
各单位填好《分散采购计划表》,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2年7月5日前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致远楼321室),电子文档发送至269267403@qq.com(邮件标题注明XXX单位2022年分散采购计划表)。
3.防范分散采购风险。
报送分散采购计划后,实施分散采购前需完成《分散采购申请表》(附件1)审批,原则上不再追加、变更项目内容,未提交年度分散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未实施事前申请擅自执行分散采购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档案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服务电话:72792266联系人:邓旭华、张确
附件1:《长江师范学院二级单位分散采购申请表》
附件2:《长江师范学院20年度分散(自主)采购计划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