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如二维码、RFID等),对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智能化管理,准确掌握资产状况,提高资产管理、盘点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年末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盘点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21年1月1日起,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规定,结合固定资产存量情况进行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配置数量或价格上限,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置标准,加强对固定资产配置的审核把关。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应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权限进行报批处置。有应处置而未处置的固定资产造成超过资产配置上限的,不得新配置相应固定资产。
四、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从严控制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加强风险控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对外投资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职能不在财政部门的,请区县财政部门将此文转送相关管理国有资产部门。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20〕97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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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稿 渝财资产[2020]2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财资〔2020〕9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