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附件一货物与服务采购实施申请表.docx附件二大型仪器购置论证报告.docx附件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docx附件四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docx附件五货物与服务采购文件会审表.docx附件六货物与服务验收报告.docx
关于印发《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机关部门,各专职科研机构、学术传媒机构、校医院:
《长江师范学院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9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9年3月27日
长江师范学院
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使用非财政资金进行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或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书籍、课本、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动植物、办公用品、耗材、行业应用软件等,工程货物除外。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运输服务、运行维护、维修保养、会议会展、出版服务、商务服务和物业、安保等服务。
第四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货物与服务采购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与地方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及执行学校采购、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开展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的汇总,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接受经审批的采购申请,讨论确定采购方式,报上级部门审批,组织编制和会签采购文件。
(四)组织采购与招标工作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协助办理进口货物外贸代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采购和招投标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六)对口联系上级采购主管部门和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并完成有关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是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立项、项目审核和监督的分类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拟订办公设备采购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对办公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立项;负责项目验收。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拟订宣传设施设备和文化建设项目采购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对宣传设施设备和文化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宣传设施设备和文化建设项目立项;负责项目技术与质量验收。
(三)纪委办(监察处):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根据采购需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等多种形式的监督。
(四)安全管理处:负责拟订安全(含消防)设施设备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对安全(含消防)设施设备等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负责项目技术与质量验收。
(五)教务处:负责拟订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源、软件、服务和教学相关货物等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对实验实训建设项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及其他教学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
(六)科研处:负责拟订科研设施设备、科研服务和教学相关货物等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对科研建设项目,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
(七)财务处:是采购招标活动的经费管理和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委派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列,并对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对采购项目的标书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支进行管理和合同资金支付进行管理;负责核实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审查采购项目付款手续并办理付款事宜。
(八)审计处: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根据采购需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等多种形式的监督;负责委派监督人员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拟订后勤服务设施设备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对后勤服务设施设备等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负责项目技术与质量验收。
(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拟订信息化建设类(含软件、硬件及相关服务)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化设施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负责项目技术与质量验收。
(十一)图书馆:负责拟订图书、数字资源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对图书、数字资源等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负责项目验收。
(十二)校医院:负责拟订医疗设施设备项目的采购计划;负责对医疗设施设备等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立项;负责项目技术与质量验收。
第七条使用单位(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数量等进行调研论证;负责落实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场地;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合同的执行;负责项目技术与质量验收。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条件
第八条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次预算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书面询价、电商、市场现场询价及电子询价等方式。
第十五条协议供货。属于市级协议供货品目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范围内的,在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已建立的供应商库中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变更。
(一)首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而拟不实行公开招标,申请其他采购方式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招标后,需要更改采购方式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报市教育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四)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方式变更。
1.项目概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类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复核,校长审批后实施。
2.项目概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分类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紧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以及有可能严重影响教学、科研、服务保障的紧急项目等,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组织实施。以上项目实施后应当尽快完善立项、审批、验收等手续,相关档案资料应及时存档。
第四章 立项与审批
第十八条货物与服务采购年度项目的立项审批。
(一)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实行年度集中审批立项制,按下列程序立项审批:
1.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申报、汇总。
2.各使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项目需求申请,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实施申请表》(附件一),分类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审核;
(2)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设施设备和文化建设项目审核;
(3)安全管理处:负责安全(含消防)设施设备项目审核。
(4)教务处:负责拟订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源、教学软件、教学服务和教学相关货物等项目审核;
(5)科研处:负责科研设施设备、科研服务和科研相关货物等项目审核;
(6)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设施设备项目审核;
(7)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类(含软件、硬件及相关服务)项目审核;
(8)图书馆:负责图书、数字资源项目审核;
3.分类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复核,编制形成货物与服务年度采购计划;
4.货物与服务年度采购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立项实施。
第十九条年度采购需求应当根据教学、科研、服务保障等实际需要编制,符合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采购需求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需求理由充分、建设目标明确、预期效益明显。
(一)采购预算准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预算应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预算准确、合理,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技术指标科学。使用单位提出的技术指标、服务条件,原则上至少应有三款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应具有可选性和竞争性,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
(三)需求时间合理。采购需求到位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审批时间、采购执行时间、生产供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验收时间等因素确定,需求时间须符合市场规律,不得以不合理的需求时间要求采购。
(四)安装使用条件明确。使用单位须提前落实使用场地、管理人员以及项目执行的联系人员,不得在未落实场地、管理人员条件下要求采购。
(五)10万元及其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应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附件二);采购进口产品且预算经费在市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还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三);只能单一来源采购且预算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还需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附件四),并在执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货物与服务采购临时项目的立项审批。
没有进入学校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且确属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的、临时急需的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先明确经费渠道,再填《长江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实施申请表》(附件一)按以下程序从严从紧审批。
(一)项目概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类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复核,校长审批立项后实施。
(二)项目概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类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校长审批后实施。
(三)项目概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校长审批实施。
第二十二条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必须按长师院发〔2018〕54号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档案。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市政府采购部门实施,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最新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通过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如下:草拟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公告采购结果。
(一)草拟采购文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文本拟定。
1.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商务和经济条款。包括: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程序、基础资格条件、成交原则、付款方式等的编制工作并对其负责(其中招标时间与使用单位协商后确定,成交原则由采购方式决定)。
2.使用单位负责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需求、数量及质量、实施时间地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报价以及供应商的资质等,并对评标细则与合同条款等提出建议。采购文件中的项目预算、采购品目、数量应与采购计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填写变更申请表,由分类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使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如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加分、资格或中标条件。
3.采购文件中需要进行综合评分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需提供评分细则建议,其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二)审核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合规性审查,交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分类部门进行技术商务部分准确性审查、再交学校法制办进行合法审查后,审计处和财务处审核以及分管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见《长江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文件会审表》(附件五)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方式、项目概况、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响应文件递交信息、评审信息、联系方式、采购文件及其附件等,公告期不得少于该采购方式规定的时间。
(四)组织评标专家。根据采购形式组织该项目采购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1.项目采购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学校代表与市或者区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校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校内专家(项目负责人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校内推荐的专家),应提前半天确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参加评审。
3.市区财政局评审专家应提前一天在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
4.采购评审人员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保密,不得对外公布。
5.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6.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为学校招标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严守学校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组织开标评标。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投标: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按采购文件中要求的递交时间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并记录投标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递交时间和标书密封情况等信息。任何人员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视为无效,应当拒收。
2.开标: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组织采购工作组成员、竞标人等进行现场开标。招标、谈判、磋商与询价采购开标时,应记录投标(报价)文件密封情况、报价等信息并由竞标人签字确认。
3.评标: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评审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开标、评标过程做好记录。
5.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出具评标报告。
(六)公告采购结果。根据评审报告,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国资处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处理质疑投诉 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供应商质疑,由监督部门、使用单位,招标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十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发生投诉事项,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合同、验收、支付、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采购与招标项目评审结果公告结束后,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师院发〔2018〕82号)规定程序草拟、审核、签订、执行合同。
(一)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时确定的事项签订,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
重大货物与服务合同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重大事项的合同由分类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校长签署。
大额货物与服务、一般货物与服务合同由分类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负责签署。
小额货物与服务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使用单位应派专人监督组织合同执行,并作好接收现场准备及协调工作。采购合同的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国有资产处应建立合同台账。
(三)合同变更。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纠纷。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而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合同承办单位须在校长办公室法制科组织下积极参与仲裁或法律诉讼。
第二十六条所有采购项目必须严格验收。采购项目的验收由供应商完成合同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长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则进行,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功能与质量等验收,重大项目须校外专家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最终验收,其余部门负责验收监督。验收完成后,相关人员应在《长江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验收报告》(附件六)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经费支付。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在办理支付手续时需要提供采购计划、发票、合同、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消投标的。
(二)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按照规定时间或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四)未经学校国有资产处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第二十九条履约保证金管理。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支取或退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采购工作结束后,实施采购部门负责将采购需求立项审批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资料(合录音录像等电子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从采购与招标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两年后销毁,其余采购档案按年度交档案馆。
第七章采购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加强分散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未立项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凡未经立项批准而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不予报销经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33号)的要求实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根据职责划分,落实采购活动中的廉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与招标工作人员(含学校代表、分散采购人员、校内外评标专家)、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校外评标专家则函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在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采购与招标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四)违反学校采购与招标制度或者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的;
(五)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与招标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又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尾款不予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且该中标人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经协商无法解决,则当走法律程序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原《长江师范学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7〕20号),《长江师范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7〕18号),《长江师范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师院发〔2017〕19号文件),《长江师范学院非招标采购工作程序》(长师院发〔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