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4浏览次数:118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组合 6







渝教财发〔202141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2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及时组织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后勤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熟悉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处置国有资产。

二、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形成资产处置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和数据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每年年底将单位当年自行核准处置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管理情况汇总报我委备案,我委将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

四、请及时将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我委。

联系人及电话:刘静,63608257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97


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7124日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329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市教委所属公办高校、市教委直接管理的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使用年限,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对暂未明确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参照《政府会计准则》有关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市教委所属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应加强单位名称、单位徽章和相关标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其用于具有投资性质的经济活动。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资产共享共用,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1.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国家或我市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单位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执法执勤用车、股权的处置,以及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的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由单位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二)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教育部门内部(不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由市教委审批;

(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

1)市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市教委直接管理的科研院所处置资产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自行核准;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经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研究,报市教委审批。

2)市教委所属公办高校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自行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研究,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单位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具体程序由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二)单位需报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报。拟处置资产事项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报单位集体决策后,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教委集中申报。

2)市教委审批(核)。市教委审批(核)单位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置批复,或进行处置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审批。

4)单位处置。单位根据市教委或市财政局的批复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进行资产、会计账务处理,整理归档资产处置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单位审批权限内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决策资料,以及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市教委不再另行批复,单位可依据市财政局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处置完成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 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五)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六)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等;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六)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 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并应将转让公告通过公开媒介予以披露。

因管理需要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转让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申请资产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六)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七)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其他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置换意向协议;

(七)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八)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转让、置换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备案。

首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现流拍的,可将转让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资产的(即退补差价),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若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需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1.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单位审批权限外的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能够证明报废、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四)资产报损的,应提供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有关凭据和证明。如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债务方死亡或破产清算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等;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七)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单位要不断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单位审批权限外的资产报废处置事项,除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外,原则上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年5月、11月集中申报。

第二十八条  待报废、报损的资产实物,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由单位按程序规范处置。

第二十九条  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应上缴市级国库。


  1.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教委所属公办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1.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对单位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第三十三条行为的,要给予通报、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需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核)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币形式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除执法执勤用车之外的其他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按市机关事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1.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直线 4直线 5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9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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