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部门概况

长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前身为20021月成立资产管理处,20093月更名为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20183月改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资产管理科、采购中心。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权属界定、分类登记、建帐立卡,并实施产权管理。

三、负责物资资产的调配、转让、处置,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负责学校房产、地产、门面的统一管理和调配,以及校商业门面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实物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并对有偿使用资产实施管理与监督,保障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六、贯彻执行国家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学校采购、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七、负责学校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的采购工作。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拟实施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八、受理采购业务咨询服务,负责采购项目档案归类、整理、保管和归档。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职能职责

1. 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组织全处职工完成学校赋予的各项职能工作。

2. 负责处内的思想政治、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领导全处职工依法廉洁行政。

3. 负责分管货物服务采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分管领域的各类规章制度.

4.负责部门党支部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处长职能职责

1.协助处长开展工作,根据处长授权做好相关工作

2.协助处长做好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处长监督职工依法廉洁履行职责

3.负责分管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科,负责分管领域的有关制度文件的制(修)订和制度办法的实施监督。

4. 负责校内经营性门面的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